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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 观 群 怨

中国古代文论的基本概念和术语。其实质是对诗歌
(包括乐、舞)社会功能的认识和概括,为孔子所提出。
《论语·阳货》:“子曰:小子何莫学夫诗?诗可以兴,
可以观,可以群,可以怨。迩之事父,远之事君,多识
于鸟兽草木之名。”所谓“兴”,即“兴于诗,立于礼”
(《论语·泰伯》)的“兴”,“言修身当先学诗”(何
晏《论语集解》引包咸注),是讲诗歌在“修身”方面
的教育作用(“兴”的另一含义是讲诗的表现手法,参
见赋 比 兴)。所谓“观”,即“观风俗之盛衰”(郑
玄注),“考见得失”(朱熹注),是讲诗歌具有一定
的认识作用。所谓“群”,即“群居相切磋”(孔安国
注)的意思,是讲诗歌具有聚集士人、切磋砥砺、交流
思想的作用。所谓“怨”,即“怨刺上政”(孔安国注),
是讲诗歌具有批评和怨刺统治者政治措施的作用。
  兴、观、群、怨,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、具
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和具体要求的概念。孔子谈论诗、文,
是和当时礼教政治的道德伦理规范联系在一起的,“博
学于文,约之以礼,亦可以弗畔矣夫”(《论语·雍也》),
这是他的基本观点。“兴于诗,立于礼”,即诗必需以礼
为规范;“观风俗之盛衰”,主要是对统治者而言。《国
语·周语上》记载上古时代的献诗制度说:“天子听政,
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,瞽献曲,史献书,师箴,瞍赋、□
诵,百工谏,……而后王斟酌焉。是以事行而不悖。”
《汉书·艺文志》也谈到上古时代的采诗制度:“王者
所以观风俗,知得失,自考正也。”可见其目的在于使
“天子”或“王者”“行事而不悖”,改善其政治统治;
“群居相切磋”,所指的主要也是统治阶层内部的交流
切磋;“怨刺上政”,虽是被允许的,但由于“诗教”
的约束和“中和之美”的规范,这种“怨刺”又必须是
“温柔敦厚”、“止乎礼义”的(尽管在具体实践中并
非完全如此)。总而言之,提倡诗的“兴、观、群、怨”
作用,是为了“迩之事父,远之事君”的政治目的,至
于增长知识,“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”,则只有从属的
意义。
  “兴、观、群、怨”说,是孔子对中国古代文学理
论批评的一项重要贡献。虽然对它的具体社会内容,需
要进行具体的、历史的分析;但是,从文学理论的角度
看,它总结了我国文学在当时的实践经验,特别是《诗
经》所提供的丰富经验,把文学的社会功能概括得相当
完整、全面,反映出对文学现象的认识十分深刻。在中
国文学发展的早期就能提出这样的理论观点,是难能可
贵的。
  “兴、观、群、怨”说在中国封建社会文学和文学
理论的长期发展中,发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。后世的
作家和文学理论家常常用它作为反对文学脱离社会现实
或缺乏积极的社会内容的武器。例如,刘勰针对缺乏怨
刺内容的汉赋所提出的:“炎汉虽盛,而辞人夸毗,诗
刺道丧,故兴义销亡。”(《文心雕龙·比兴》)在唐代
兴起的反对齐、梁遗风的斗争中,诗人强调诗歌的“兴
寄”以及唐代新乐府作者所强调的“讽谕美刺”和“补
察时政,□导人情”的作用,都继承了“兴、观、群、
怨”说重视文学社会功能的传统。直到封建社会末期,
在黄宗羲的《汪扶晨诗序》及其他许多作家的文学主张
中,还可以看到这一理论的巨大影响。
  “兴、观、群、怨”说,在中国文学发展史上所起
的作用,总的来说是积极的,尤其是在政治黑暗腐败和民
族矛盾激烈的时代,它的积极作用更为明显。例如“安
史之乱”后杜甫的诗歌,南宋时期陆游、辛弃疾的诗词
等。就从不同的方面发挥了文学的兴、观、群、怨的作
用。但这一理论对后世也有其不可避免的消极的影响。
除了它在思想内容上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外,还表现在后
世一些人常常由于只注重文学的社会功能而忽视艺术本
身特点和规律,或把文学的社会功能理解得过于偏狭,例
如对于山水诗、爱情诗的某种排斥就是如此,因此也常
常造成偏颇。
                   (敏泽)